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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不当,赔偿!

时间:2024-11-0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盗窃车内财物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那么,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谁来承担呢?

  某日凌晨,未成年人小李(化名)潜入停放在汕头某小区门口的一辆汽车,盗窃车内1.9万元现金。

  次日,车主王五(化名)发现车内的现金不翼而飞,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小李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对小李给予行政处罚。

  因小李盗得钱款后用于挥霍,致使案件结案时王五仅获得退赃2千余元,尚有1.6万余元未能获得赔偿。王五与小李的父母协商赔偿无果,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实施盗窃行为侵害了王五的财产权益,造成王五实际财产损失1.9万元,经公安机关追赃后仍有1.6万余元未能追回,故王五诉求小李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小李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父母系小李的法定监护人,小李的赔偿义务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侵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监护人履行教育监管职责的警醒。若法定监护人漠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年龄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2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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