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向申请人倪某送达监护权证明书(图/受访单位提供) 8月3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法庭在依法宣判一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向该案申请人倪某发出全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据悉,该案申请人倪某(21岁)系被申请人祝某的女儿。被申请人祝某于2022年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续一直为无意识状态,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为解决祝某的监护问题,倪某于今年向泗沥人民法庭申请认定其为祝某的监护人。受理申请后,泗沥人民法庭以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祝某的利益和生活为原则,经全面调查评估祝某家庭成员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倪某为被申请人祝某的监护人。 泗沥人民法庭在判后回访中根据申请人倪某的需要,经研判后于8月30日向倪某发出全省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其中明确载明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倪某和被申请人祝某的身份信息、该案判决确认内容及生效日期。 承办法官介绍,如祝某需办理户口迁移、取款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倪某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祝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监护权证明书的制发,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被监护人的隐私,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
上一篇:购买公司资质 串通参与投标
下一篇:“检察+碳汇”有效修复受损生态
近期,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侦查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