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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筑牢生态屏障

时间:2024-07-01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

  

  赣州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2023年以来,办理反向衔接案件124件,制发检察意见118件,督促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打造美丽中国“赣州样板”贡献检察力量。

  非法捕捞水产岂能“不刑不罚”

  琴江河宁都县境内河段属禁止捕捞水产品的重点区域,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渔。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邓某、陈某等13人使用渔网、电鱼设备在该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机关对其中4人提起公诉,另外8人因参与犯罪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对该8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办结后,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8人虽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使用渔网、电鱼设备非法捕捞,客观上造成渔业生态资源的损害,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4月,该院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8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

  

  经多轮磋商,违法行为人同意购买4.8万余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2024年4月,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在禁渔河段增殖放流,共计投放4万尾鱼苗,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

  未经批准滥伐林木受到应有处罚

  近日,赣州市赣县区检察院针对一起滥伐林木相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政处罚。

  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赣县区某山场开发种植果树,将开挖的山场原有林木资源就地掩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山场采伐(毁坏)林木树种为阔、杉、松,毁坏林木蓄积25.7864立方米、942株。

  李某某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林业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3月,检察机关提出给予李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处罚。收到处罚决定后,李某某依法缴纳了行政罚款。

  珍贵野生动物 一只也不能少

  “有了这次的教训,今后我们再也不猎捕野生动物了,还会告诫村里人和亲戚朋友。”近日,陈某、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说。

  领角鸮俗称猫头鹰,目前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鸟类。

  2023年5月,陈某伙同其舅舅唐某在于都县某乡镇捕获四只野生领角鸮雏鸟。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唐某猎捕4只野生领角鸮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二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对陈某、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对陈某、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月,检察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陈某、唐某给予行政处罚。相关部门依法决定分别给予陈某、唐某罚款5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24/2024062458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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