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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检察】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

时间:2024-06-04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检察官说法

  01关于红包

  

  经查,小帅给小美的红包多为极具表达爱意的数字,且小美也有相应的红包回赠,即小帅发送给小美的红包应理解为是双方确立和维护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的行为。小美无须返还。

  02关于年节礼物

  

  小帅逢年过节虽有向小美亲友送礼的行为,但这也是小帅主动去送,且小美亲友也有相应现金红包回赠,所送礼品也只是普通的烟、酒、牛奶等物品,属正常往来。小美无须返还。

  03关于彩礼

  

  小帅和小美虽已订婚,后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帅有权要求小美返还彩礼。

  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酌定具体的返还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29/2024052957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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