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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忻州中院这样判!

时间:2024-03-31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中

  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

  大到建房、装修

  小到种地、搬货

  可是

  互相帮忙本是善举

  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

  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帮工受伤

  大玲子(化名)和李哥(化名)都是五寨县人,分别居住在两个村,早年间便相识。2021年5月,大玲子找李哥帮忙给地里的农作物打农药,李哥答应后从当月16日开始每天早上从家出发,晚上收工了才回家,谁知帮工次日晚上,由于道路滑坡难行,导致李哥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翻车,李哥被甩出车外受伤。

  构成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哥被送往五寨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段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左胫骨三角韧带断裂、左内踝皮肤软组织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经手术治疗住院40天。后经鉴定中心鉴定,李哥左腓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诉至法院

  由于住院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李哥向大玲子索赔不成,便向五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玲子赔偿自己因帮工致人身损害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850元。

  法院审理

  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双方陈述可以印证原告李哥为被告大玲子义务帮工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在帮工完成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是由其自身过错所致,对此,原告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考虑到事出有因,被告虽无过错,但作为帮工受益方,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大玲子酌情赔偿原告李哥各项损失费用14264元。

  提起上诉

  一审判后,大玲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有失公平正义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被上诉人受伤损失的赔偿责任。

  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义务帮工是社会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相互帮助的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大玲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李哥无偿帮助大玲子打农药,李哥具有帮工人身份,法院予以确认。虽然本案存在无偿帮工的事实,但本案事故发生是因李哥驾驶自己的车辆造成,没有证据证明大玲子对李哥的翻车事故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大玲子作为受益方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予以补偿。

  2、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审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后,大玲子给李哥支付了9000元,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忻州中院认为,鉴于事发后,大玲子已经补偿了李哥损失,因此,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费用,故一审判决其赔偿14264元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大玲子上诉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改判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一审原告李哥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

  义务帮工的显著特征

  一是无偿性,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任何报酬;

  二是帮工关系具有临时性、互助性等特征;

  三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了合意,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了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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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在此,法官提醒,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3dfa4fe0587642d7ba08d094214679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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