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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员到期连累私教课作废?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俱乐部退款!

时间:2024-03-27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健身会员到期,唐小姐单独购买的私教课尚未用完却被告知无法使用,要求退费也遭到拒绝。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健身俱乐部对私教课并没有明确约定有效期,其本意是借此要求唐小姐再交费延长会员期限,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认定唐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判令健身俱乐部返还唐小姐剩余课程费用5520元及其利息。

  健身会员到期 私教课被连带“无效”

  2021年9月,唐小姐在东莞某健身俱乐部交1000元办了一张半年卡,成为会员,会籍有效期默认至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唐小姐又交1500元办了一张年卡,会籍有效期默认至2023年8月13日。2023年4月23日,唐小姐另交费8280元用于购买私人教练带教服务课程,共36节。

  截至2023年8月16日,唐小姐共完成私教课12节,尚有24节课未使用。当日,教练告知她,她的会员卡已到期,故无法预约课程,不再提供私教服务,除非交费续会员。唐小姐不想再续,要求退回剩余私教课费用但遭拒绝。

  2024年1月,唐小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健身俱乐部,要求解除双方的私教服务合同,对方退费5520元并支付利息。健身俱乐部辩称,该俱乐部私人教练服务守则明确约定私教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会籍的有效期限,因唐小姐的会员已期满又不续期,才导致私教卡无法使用,俱乐部不存在违约,无需退款,也不同意解除案涉服务合同。该守则印于《私人教练申请表》背面,该表“申请人”一栏有唐小姐的签名。

  唐小姐很诧异,说从未填过该申请表,上述签名也不是她的,健身俱乐部也从未出示或告知该守则。经对比,唐小姐起诉状中的个人签名与该申请表中的落款字样,书写样式明显不同。经法院释明举证规则,健身俱乐部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未约定有效期 判健身俱乐部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唐小姐是否有权解除私人教练带教服务合同并要求退款。

  健身俱乐部主张唐小姐已签了《私人教练申请表》,上面载明了私教课有效期,且该申请表背面印制的《私人教练服务守则》规定私教课有效期不得超过会员期,但唐小姐表示对此不知情,表上签名与唐小姐本人签名有明显差异,而健身俱乐部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述申请表和守则对唐小姐无约束力。

  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唐小姐购买私教课时并未告知有关有效期的约定,而从健身俱乐部后续与唐小姐的沟通内容来看,健身俱乐部并非要终止唐小姐的私教课,而是要其继续交费延长会员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侵犯了唐小姐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综上,因案涉私教课并无约定有效期,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健身俱乐部要求唐小姐交费延长会员期限以继续享受私教课,唐小姐有权拒绝。现健身俱乐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唐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私教服务合同解除,判令健身俱乐部返还唐小姐剩余私教课费用5520元及其利息。上述判决一审生效后,健身俱乐部已主动履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4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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