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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销售汽油,这生意真“刑”!

时间:2024-03-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将汽油存储于改装车内?放置在居民区??毗邻高压器???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真“刑”!

  近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私自存储、销售汽油的王某某提起公诉,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销售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将汽油储存于改装车辆内,放置于居民区,毗邻高压器,在有人居住的大院为他人车辆加油,极易引起周边环境污染问题及引发爆炸隐患,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区检察院针对王某某危险作业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消除本案存在的安全生产危险,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房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政法提示

  安全生产是发展大计、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预警监测,落实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均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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