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养父”将“养子”告上法庭,民间“承继”效力几何?

时间:2024-01-18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湖南长安网01月17日讯(通讯员 杨丹丹 林不凡)养儿防老,是老一辈人传统的价值观念。在没有亲生孩子时,广大农村普遍存在以写“承继字”的形式过继一个孩子。最近,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赡养费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刚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被告李某刚承继给原告李某为子,李某刚从小学至高中毕业期间一直由李某抚养。然而,到李某年老后,李某刚却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刚支付从小到大的赡养费用共计62000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定期探望以及支付另行协商的医疗费用,直到原告去世为止。被告李某刚本人三十多岁,没有子女,没有房产和车辆,经济能力有限,并且强调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刚虽然将户口迁至原告处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在双方签订承继字时,被告李某刚已年满十三周岁,并且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原告李某对被告李某刚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依法自始没有产生效力。

  鉴于原告客观上对被告进行了长达多年的事实抚养,原告年老多病,参照民法典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受到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收养人有赡养义务。

  经本院组织协商,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按照35000元计算部分赡养费,法院判决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李某刚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0元的生活费,同时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民间的法律收养行为相当普遍,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些事项。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民间的《承继字》并不会自动生效,因此收养行为应该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5/51/134529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