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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18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技术服务合同、侵害商标权、侵害外观专利权、销售假药案等,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为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人民法院智慧和力量。

  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被告人马某从他人处购进176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110盒“虫草鹿鞭丸”,后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期间,马某向张某以每盒35元的价格销售10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销售金额为3500元,获利1000元。此后,张某又从他人处购进5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后张某通过网店向李某等14人以每盒94元至1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6盒,销售金额为5697.32元,获利2247.32元。经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虫草鹿鞭丸”为假药。

  法院认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不得违法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司法机关为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加大打击贩卖假药力度的同时,加重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对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买知名品牌啤酒的标签、压盖机、插板,后联系同案被告人秦某、陈某和刘某在某区工厂内将其他品牌啤酒的塑料膜标签撕掉,贴上知名品牌啤酒的标签后包装贩卖,犯罪数额达1145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分别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正常营商环境秩序

  四川某照明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某兰”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5月12日,获授专利权。2019年4月,西藏某县住建局与西藏某光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光电公司在案涉工程中使用了扬州某科技公司生产的灯具。四川某照明公司认为扬州某科技公司的产品侵害外观专利权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授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灯柱、灯臂侧边镂空花纹不一致,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看,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案涉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虽然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在该专利有效期间即将届满时,侵权时间较短,但侵权行为人因该侵权行为获利较大,且在案发区域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为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侵权行为,酌情确定赔偿金额15万元。

  本案为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案件,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的典型案例,权利人在举证无法确定侵权的具体金额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对维护正常营商环境秩序,制止违法侵权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2/2024-01/16/content_12707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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