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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法院审结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商标“逆向”引流 需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4-01-07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各种电商平台中,标题关键词的选取将极大影响商品流量和销量。我们在网购中时常会看到“某某品牌同款”“非某某品牌”等关键词引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茂名电白法院审结一宗因电商标题关键词引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浙江某服务中心是三门青蟹注册商标的权利使用人,三门青蟹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邵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销售青蟹,明知其经营销售的青蟹并非三门青蟹,但为了吸引流量和提高销量,在其经营的网店的商品标题上以“非+三门青蟹”方式进行特别标注。浙江某服务中心认为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电白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邵某在涉案商品链接标题中标注“非三门青蟹”字样,但在某电商平台上以“三门青蟹”作为关键词搜索时,被告邵某销售的涉案商品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这种以“非+商标”方式逆向使用商标的行为,表面上是以否定性用语与权利人的商品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邵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损失4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三门青蟹是浙江省三门县特产,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本案中,若非在三门产的青蟹,不能随便使用该商标。被告使用“非三门青蟹”为其网店引流,极有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会减少商标权利人即原告基于该商标而应当获得的商业机会,并且降低了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唯一对应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49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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