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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协议套得巨额拆迁补偿款 三“硕鼠”被判刑

时间:2024-01-07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国企员工与村支书相互勾结,在某工程项目中,通过虚构拆迁赔偿事项套取拆迁赔偿、补偿资金,数额巨大。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罪分别判处3名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5年4个月、4年6个月和3年10个月。

  

  国企员工伙同村支书 套取拆迁赔偿

  

  四川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建”)系原成都供电局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四川电建承建了成都“龙泉至三圣乡”及“桃乡至双桥子”220千伏新建线路工程项目(分别简称“龙泉三圣乡”项目、“桃乡双桥子”项目),工程建设涉及龙泉驿区柏合镇天灯村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赔偿及青苗补偿事项。

  

  2012年3月,时任四川电建副总经理的廖某某与该公司项目协调员朱某某共谋,准备套取“四川电建”承建的“龙泉三圣乡”项目工程款项。随后,朱某某找到时任柏合镇天灯村党支部书记兼柏合镇拆迁办副主任的李某某进行商议,李某某同意配合朱某某套取工程款项。经廖某某同意,双方约定按照“四六”比例进行赃款分成。

  

  协议达成后,朱某某伪造了《220kv龙泉——三圣新建线路工程拆迁赔偿协议》以及《补偿协议》,经廖某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交由李某某。李某某遂安排时任天灯村村主任的毛某某在协议上代表天灯村村委会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随后,朱某某将上述两份签好字的虚假协议拿回公司经廖某某签字确认,再经公司财务部门完成请款手续。2012年5月,四川电建将虚假协议涉及的赔偿、补偿款共计298.55万元转账至天灯村村委会集体账户。

  

  为规避监管并将上述赃款安全转出,李某某安排天灯村村委会委员李某君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意由李某君具体经办,天灯村村委会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并编造虚假理由通过柏合镇财政所审核,于2012年9月将298.55万元成功转至资产管理公司账户。

  

  资金到账后,李某某授意李某君与朱某某对接后续转款事宜,先后于2012年11月、2013年1月、2013年4月,分3次将共计178.8万元转至朱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李某某又以税费名义与朱某某商议,要求返还7万元。经廖某某同意,朱某某将现金7万元交给李某君,所获赃款经李某某决定由李某君个人使用。

  

  2012年下半年,“桃乡双桥子”项目在天灯村推进受阻,朱某某发现有部分问题系之前“龙泉三圣乡”项目赔偿的遗留问题。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朱某某与李某某商量对相关人员的赔偿事宜时,朱某某提出顺带帮其解决7万元费用的要求,李某某同意了,并同时提出对其亲属额外增加赔偿费用的要求,朱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朱某某草拟了《220kv龙泉——三圣新建线路工程拆迁赔偿协议》交由四川电建和天灯村村委会签字盖章,并根据该赔偿协议在公司完成请款手续。四川电建于2012年12月将上述协议涉及的赔偿款26.3万元转至天灯村村委会集体账户。李某某安排人员将其中的7万元转至朱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其中的16.3万元转至自己3名亲属的粮食直补账户,将另外3万元转至村民黄某某兄弟俩的粮食直补账户。除黄某某兄弟俩存在具体赔偿事项外,李某某3名亲属在上述项目建设中均不存在赔偿事项。

  

  贪污数额巨大 三“硕鼠”被判刑

  

  2023年5月25日,朱某某因该案被采取留置措施,并于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6月13日,李某某因该案被采取留置措施,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7月13日,廖某某因该案被采取留置措施,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龙泉驿区监察委员会扣押了涉案财物共计248.5万余元,查封使用涉案赃款修建的厂房7303.74平方米。

  

  2023年12月,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实,“龙泉三圣乡”项目中的298.55万元赃款,廖某某实际控制92万元,朱某某实际控制79.8万元,李某某实际控制126.75万元。廖某某、朱某某实际控制的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李某某实际控制的赃款主要用于天灯村集体事务开支。

  

  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主动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一起贪污犯罪中所获款项并未私用,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电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赔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拆迁赔偿事由共同套取国有资金;其中廖某某涉及共同贪污金额为298.55万元,系数额巨大;朱某某、李某某涉及共同贪污金额321.85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廖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104/2828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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