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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从轻”依据  商户消除经营风险

时间:2024-01-07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在检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努力下,行政机关变更了处罚后,3家个体商户纷纷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去年2月,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家违法销售冒牌三轮摩托车的商户作出没收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三轮摩托车并分别罚款7.5万元的处罚决定。3家个体商户认为处罚金额过高,向凤城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复议。

  5月,凤城市司法局决定对此案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并邀请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参加。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处罚卷宗,发现3名被处罚人的申请复议理由基本属实,如足额缴纳罚款,3家个体商户均有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

  经过一番努力,办案检察官找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据其中第九条和第十五条规定,3家个体商户符合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复议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与复议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对3家个体商户减轻处罚,该局表示经单位集体研究,可以变更处罚数额,决定对身有残疾生活困难的1家罚款2.2万元,对其他两家各罚款2.5万元。3家商户对处罚决定欣然接受,感谢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解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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