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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工资仍被告,老板为何连连喊冤?

时间:2024-01-02 来源: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

  “张法官,我冤啊,小雷的工资我都是正常发的,为什么我还要掏一万块钱?”被执行人陈老板对执行法官说道。

  原来就在两个月前,申请人雷一(化名)经人介绍前往陈老板经营的会所当服务员,双方经口头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10000元,提成另行计算。然而却在发放工资时,陈老板以雷一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为由,仅向其支付了3000余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雷一便报警向警方求助,陈老板只得将剩余的6000余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随后雷一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后,想起了自己讨薪之路的艰辛与委屈,便一纸诉状将陈老板告上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老板收到裁决书后对支付了工资又要支付10000元的裁决结果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和雷一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一气之下,雷一拿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认真查阅完卷宗后,迅速与陈老板取得了联系并通知他前往法院,故而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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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官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陈老板进行了解释说明,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就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个体工商户与员工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陈老板在听完执行法官的解释后,对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幡然悔悟,便立即联系雷一,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以8000元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3-12-04/8313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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