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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可否替代性修复,法院判了

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镶黄色琉璃瓦顶,砌红砖白间线墙,仿宫殿式建筑风格,坐东向西,依山临海……修建于1931年的翠亨红楼是孙中山先生长子孙科筹办实验农场时的办公旧址,抗战时期珠江纵队曾在此进行重要战斗。翠亨红楼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史迹,2012年1月被中山市政府列为不可移动文物。

  然而,一些人将翠亨红楼“卷入”了诉讼。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肖某、赵某和中山某公司损毁翠亨红楼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3名被告共同承担280万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经中山市中级法院裁定,某公司拍得翠亨宾馆(翠亨红楼系其中一栋建筑)土地和房产。时任翠亨宾馆法定代表人的肖某拒不执行该裁定,与赵某商议以中山某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强行占领涉案地块。同时,肖某听信某道士的迷信言论,认为翠亨红楼风水不好,会闹鬼,便雇请工人对翠亨红楼进行拆除和清理,导致翠亨红楼被损毁。肖某是总老板,现场拆除的大事项由肖某安排,平时则是赵某在现场指挥,他说哪里风水不好,工人就拆哪里,赵某还安排了一个道士现场作法,说是有鬼。

  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相关人员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19年7月,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此线索进行立案,并于同月向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就翠亨红楼是否要原址重建及被损毁情况及时上报,就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后续保护工作。同时,该院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报送中山市检察院。

  中山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多次前往广州、珠海等地调查取证,搜集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梳理三被告侵权事实和证据,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夯实案件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基础。经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鉴定,修复被损毁的翠亨红楼所需费用达280余万元。

  不可移动文物该如何修复?能否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如何有效修复翠亨红楼,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能够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但不可移动文物不属于生态环境,因此其损害不适用替代性修复。也有观点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属于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替代性修复存在可操作性。”面对不同观点,专案组反复研究、邀请专家论证,并就该案特殊情况请示广东省检察院。根据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专案组最终认为:翠亨红楼作为重要的人文遗迹,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血脉,属于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根据集中管辖规定,2020年7月,中山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肖某、赵某和中山某公司损毁翠亨红楼的侵权行为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毁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包括修缮工程费、勘察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合计280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珠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肖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46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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