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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外汇亏损?茂名电白区法院:违规,损失共担!

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委托他人在未经我国批准的外国平台上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发生亏损,损失由谁承担?近日,茂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委托甲方炒外汇,协议亏损甲方可保本?

  阿荣与阿仁于2021年10月签订《投资保本协议》。协议约定:“乙方阿荣在TMGM期货交易所开通交易账户,并且委托甲方阿仁进行交易账户打理,乙方投资交易账户,由甲方进行保本担保,由甲方操作乙方交易账户,对此投资账户本金10000美元USD进行保本,在合作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甲方承担,并且在一个月内,赔偿乙方账户所亏损资金,乙方交易账户委托甲方操作期间,乙方不能对此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一旦乙方未经甲方知情且同意情况下,对交易账户进行任何操作导致该账户亏损,责任则由乙方全部承担。”

  后阿荣以阿仁根本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且阿仁作为一个自然人,必然不是获得批准可以经营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协议》属无效合同为由,诉至电白法院。

  平台未在我国境内开展外汇业务,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荣与阿仁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协议》所在交易平台TMGM期货交易所在澳大利亚注册,该平台从未获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外汇业务。原告阿荣与被告阿仁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则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阿仁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约定阿荣在其交易账户委托操作期间,不得对账户进行任何操作,由阿仁对阿荣的交易账户负责操作指导、指引。阿仁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应对委托理财中的资金亏损承担同等责任。阿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有所了解,应对委托投资理财期间产生的亏损承担同等责任。故对于阿荣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阿仁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阿荣自行承担50%的责任。

  被告阿仁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经依法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外汇管理制度管理关系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金融秩序的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尚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无论境内平台还是境外平台,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阿荣与阿仁之间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具体是阿荣委托阿仁通过境外平台即TMGM交易平台进行外汇、期货交易,是典型的“网络炒汇”行为。该行为明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已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及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应按照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承担同等责任。

  温馨提示:

  当前,民间从事网络炒汇的队伍颇为庞大,一方面投资者对这项业务一知半解,另一方面非法交易平台以隐蔽的方式精心编造圈套,使得很多不知情的老百姓抱着“一夜暴富”的美梦深陷其中。严厉打击非法“网络炒汇”行为,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刻不容缓。网络投资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准确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和潜在风险,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金融理财机构或投资渠道进行理财投资,否则贸然将投资本金或理财账户交由他人打理,甚至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监管的非法平台进行理财交易,结果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本金“一去不回”了。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48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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