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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四座古墓葬 七名“摸金校尉”领刑!

时间:2024-01-02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天水市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经上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生效。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马某甲等六被告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十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七被告人分别并处一万元至三千元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马某甲伙同杨某甲、杨某乙、王某、马某持铁锹、探杆、吊土包等工具,在张家川县某镇的几处村落盗掘古墓葬四座,包括二座汉代古墓葬,并从一座汉代古墓葬中盗掘出三级文物7件,一般文物17件、一座年代不详的古墓葬中盗掘出一般文物1件。其中王某甲、许某某、马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四次,盗掘三级文物7件,一般文物18件;杨某乙参与盗掘古墓葬三次;王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二次,盗掘出三级文物7件,一般文物18件;马某参与盗掘古墓葬二次。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甲盗掘古墓葬案时发现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经查,该枪支系王某甲于十几年前从他人处购得,后非法持有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马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马某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马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历史的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其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行为,只要有盗掘行为,即使未盗掘到财物,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盗掘三次以上或者盗掘到珍贵文物,将面对更高刑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产切勿动歪心思,爱护与守护才是应有之义。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7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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