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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不上班也能领工资就好了!”“我是‘工伤’我可以呀……”

时间:2024-01-01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2020年7月,小周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接受治疗并在家休养,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同年12月,小周返岗工作。春节过后,小周又向公司出具《疾病证明单》,要求继续停工休假。

  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人事从小周的朋友圈得知,其已在某培训机构从事招生工作,遂向他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即刻返岗工作。

  小周在接到返岗通知后十分不悦,认为自己的手部的确因伤无法正常工作,也出具了《疾病证明单》,而去培训机构只是帮忙和客户沟通课程报名事宜,并不是正常工作。公司不能因此认定自己是“泡病假”,给予的停工留薪期长短应当以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为准。

  公司则认为,小周在2020年12月已经返岗工作,2021年1月也几乎全勤,即病情稳定后上了接近两个月班;况且小周在此期间能在其他培训机构正常工作,可认为其已具备复工条件,但此刻又称病表示不能返回公司工作,这实在令人不解。在向小周发送返岗通知后,小周仍未到岗,公司遂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其工资。

  后小周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认为公司恶意拖欠工资薪酬,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件裁判

  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小周于2020年12月已返岗工作且2021年1月整月正常出勤,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进一步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必要性。同时,根据公司提供小周在其他培训机构正常工作的证据,亦足以认定其当时的身体状况不需要请假休养,其继续请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因此小周在外向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公司暂停向小周支付工资的行为并非恶意拖欠。

  综上,法院认为小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遂驳回小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进行医疗康复应当享有的待遇,但是该待遇期限不能任意延长。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应当尽其勤勉忠实义务,及时返岗上班工作,以便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稳定的预期,用人单位也得以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劳动者未及时返岗,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催告义务,并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劳动者应当诚实守信,勿将受伤作为借口规避责任,正确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对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无故不恢复劳动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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