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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泼天富贵”?盗墓被判三年!

时间:2024-01-01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张哥,这下面是棺材啊……”

  “屁!这下面是暴富的机会你懂吗,挖开!”

  今年3月,小峰在操作挖机作业时,挖出一块巨大石板。发现石板下是一口棺材,确认是古墓后,小峰便用土将其填平,随后请老张牵线搭桥联系卖家,偷偷将挖出的石板作为石材出售。

  电话中老张得知石板下有古墓葬,立刻表示要来现场看看。在老张的指挥下,小峰将发现石板的地方重新挖开,老张连番搜寻,盗走了金螳螂、发簪、铜镜等十几件文物,并将东西打包带回老家藏匿。

  案发后,经文物考古研究部门调查、勘探,在该地块共发现墓葬62座,墓葬年代主要为明清时期,涉案被盗掘的一处古墓葬已被破坏。

  “我…我没有叫他挖墓啊,我这都是工地上捡的……”

  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接到案件后,面对犯罪嫌疑人老张的狡辩,考虑到小峰(另案处理)的指认及从老张住处扣押到的文物等证据,对其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针对老张否认盗掘古墓的情况,充分向其论述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指出其辩解的不合常理性,突破其心理防线。同时,检察官对其充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老张认清现实,对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老张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造成古墓葬被破坏、文物被窃取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老张他们为一己之私打起了挖掘文物的主意,但古墓葬中的文物具有经济、文化、科学等研究价值,受到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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