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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节焚烧积肥引发森林火灾——湖南一被告人犯失火罪被判刑

时间:2024-01-01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2023年以来,新宁县人民法院共结案失火案件共计7件,山林烧毁面积共计4600多亩,且失火案件主要发生在春、冬两季,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秋冬干燥季节,降雨较少,随着秸秆、野草等可燃物的增加,焚烧积肥等行为增多,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近期,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积肥引发的失火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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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新宁县水庙镇某村的责任田里对已晒干的稻草和玉米杆进行点火焚烧积肥时,引发山火造成某岭等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过火区域总面积达89公顷(折算为1335亩),其中包括有林地面积1096亩,采伐迹地167亩,耕地16亩。另查明,本次失火过火总面积中,有836亩有林地系某国有林场的山场。经评估,本次山火对某国有林场造成经济损失6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对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国有林场诉请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擅自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9公顷(1335亩),其中有林地约73.067公顷(10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因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因失火造成某国有林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国有林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新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农业生产中,牢记用火安全,摒弃一些不良的习惯,时刻保持警惕,扎实做好各项防火措施,将火灾扼杀在萌芽之中。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56/57/13349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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