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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父子俩对簿公堂

时间:2023-12-09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一对夫妻离婚后,约定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归婚生子所有,但父亲享有长期居住权,谁知10多年后,父子俩却因这套房子打了两场官司……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居住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儿子协助父亲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2007年1月,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林某全与妻子叶某离婚。2008年1月,林某全与叶某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民兴街的一套房屋分给当时只有7岁的儿子林某军,林某全可以长期居住。分割协议达成后至今,林某全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甚至再婚后也没有搬离。

  

  2021年,已经成年的林某军为将该房屋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便将父亲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该房屋现已登记为林某军个人单独所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林某军对父亲与现任妻子生活在自己的房屋内有了不满,要求二人搬离。父子俩沟通无果后,林某全于近日将儿子林某军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终生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并判令儿子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

  

  庭审中,林某全表示,根据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所有权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且明确了自己可以长期居住该房屋,故自己有长期居住的权利。林某军辩称,自己不同意父亲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是因为设立了居住权,房屋就没有办法出售。自己对父亲长期居住该房屋没有意见,但不同意父亲带着现任妻子和儿子一起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属于《民法典》中新规定的用益物权。虽然原告与被告母亲叶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这套房屋由原告长期居住,但是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现尚未办理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故林某全居住权还未设立。居住权的功能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应当包括家庭生活,因而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或者保姆等为其提供生活起居照顾的人员亦应当享有居住的利益,故林某军不同意父亲带着其现任妻子和儿子居住的答辩意见不应采纳。因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故林某全要求儿子按照协议约定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的诉求合理合法。

  

  经过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军协助原告林某全办理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林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05/2816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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