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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电信诈骗的真相正一步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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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由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强出庭支持公诉。
据悉,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相关境外电诈窝点“回流”人员100余名。目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其中一批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此次宣判为该系列案件的首个判决。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先后赴东南亚某国,加入一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该集团内设总监、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统一培训话术、安排食宿并配备电脑及手机,由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中国境内被害人,虚构人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向该公司控制的虚假赌博网站充值等,相互配合实施诈骗。
其中,苏某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两次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张某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叶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李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陈某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经查,叶某、陈某均系在“蛇头”的安排下与另外两人结伙从边境偷渡出境。
2022年8月9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偷越国境及在境外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苏某、叶某、李某、陈某被民警抓获,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五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某、陈某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苏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越国境的罪行,就偷越国境罪以自首论,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于此系列案件的后续审判,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从轻从宽的基础上,对于情节严重,交代不诚、特别是不认罪认罚的,依法从严判决。
杨杨说法
一、犯罪数额无法确定,能否认定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本案中,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虽无法查证其等诈骗的具体数额,但其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出境,情节严重如何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叶某、陈某均系伙同另两人结伙偷越国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
三、境外“高薪工作”,真的高薪吗?
该诈骗集团内部分人员是主动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但也有部分人员是被境外“高薪工作”的虚假承诺所引诱,带着“淘金梦”来到境外,进入诈骗窝点后为获“高薪”渐渐步入犯罪的深渊。然而,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与想象中相差甚远,不但工作时间长,而且有业绩要求,很多成员“淘金”未成,反而依靠亲属支付高额“赎金”才能回国,且回国后即面临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出境务工务必谨慎选择,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淘金”不成反获刑。
四、知心好友、高额回报,是好运降临还是陷入骗局?
当前电信诈骗以各种手法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的情感需求、贪图高额利润等心理,诱使被害人陷入骗局。网上结交的知心好友刚开始嘘寒问暖,下一步可能就诱骗转账付款,“专业人员”推荐的投资平台看似稳赚不赔,实际却是犯罪分子设置的虚假平台,投入的钱款尽数落入犯罪分子掌控之中,看似捡便宜的赌博平台漏洞,实际却是诱骗转款的陷阱,被害人一时不慎,就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骗局中,最终钱款流失难以追回。因此,提醒大家无论交友还是投资,都需要审慎以待,尤其勿要贪图小利,导致钱款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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