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位老人孤苦伶仃、无依无靠,有家也不能回,那么这夕阳下的人生路,又该何去何从?住有所居,是每一个人最朴实的愿望;老有所依,更是每一个老人最朴素的寄托。
是房子,更是家。
这是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
原告老金,是一位年过七旬、满头白发的老人,而被告是他的继子小李。小李年近三十,名下有一套房屋。正是缘于这套房屋,老金作出了生平第一次起诉的决定:他要主张对房屋享有终生居住的权利。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昔日的“父子”走到了对薄公堂的地步呢?
原来,小李的亲生父母离异后,母亲于2000年与老金登记结婚,那时小李年仅六岁。
2020年,小李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小李母亲去世。去世前,考虑到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也为了老有所依,小李母亲与老金、小李曾经共同签订了一份《家庭财富安排合约(暨遗嘱)》,其中载明,这套房屋是老人为儿子购买,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但小李母亲与老金有权居住终生,小李对母亲、老金负有赡养、护理义务,彼此尽其所能、互爱互助,保持家庭成员幸福和睦。
可万万没想到,在小李母亲去世后不久,小李就修改了房门的指纹锁密码,自此之后老金便被拒之门外。
回顾这段经过,庭审中的老金忍不住湿了眼眶,声音也开始哽咽:
“我是一个老画师,有时会出去画壁画,就住在画画的地方,但时不时也会回家住。结婚这些年,我的收入全部都交给小李母亲,工资卡也由她保管。这套房子是我们卖掉之前的房子才买的,里头的每一个空间都是我亲自设计的,每一件家具也都是我亲自挑选的。法官,对我而言,这不仅仅是一套房子,更是我的家。但我现在却回不了家。”
回家的路,真的走不通?
坐在被告席上的小李显得格外激动:“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买的。母亲身体不好,为了打消她的顾虑,我才答应签这份合约。但老金经常在外住,两三个月才回来一次,母亲还有一套公房给他住,他不住还对外出租。母亲去世后,老金刻意制造矛盾,闹得家里不得安宁,我妻子因此先兆性流产,后面我们矛盾升级导致离婚,现在房子归前妻所有,我只能住到公房里。而且《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老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经过法调查核实,2022年8月,小李与前妻小王协议离婚,而此前两个月,房屋产权人已变更登记为小王。鉴于此,经老金申请,我依法追加小王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庭审中,小王未现身,只是向我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前婆婆过世后,老金多次到家中闹事索要遗产,造成我与小李感情破裂直至离婚,根据离婚协议,房子归我。我不知道小李和老金签过合约,更不同意老金继续住在我的房子里。
经过一系列的行为,房屋产权人变成小王,现在的小王与小李已无身份关系,又不是合约的相对方,老金想要住的,似乎是“别人的”房子,要继续住下去,显然存在障碍。官司打到这里,老金的回家路,还能走得下去吗?
撤诉或驳回,
还有第三种选择?
重重的障碍,让原本坚定的老金也失去了信心,他又一次红了眼眶:“其实上一次庭审结束后,律师就和我沟通过案件的可能走向。我打这个官司不过是为了讨一个公道,如今也许这个公道我这辈子也讨不回来了,这个家再也回不去了。”
看着眼前的老金,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我还能为他做点什么?经过反复谈判案情,我决定做一个大胆的尝试,并向老金释明:“也许还有第三种选择,你可以申请变更诉请,从合约的角度出发,增加一个诉请,主张被告赔付相关损失。你考虑一下。”
在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围绕租金损失诉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小李提出,老金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租金损失,况且他可以住到母亲的公房里,并在庭后提交老金被指定为公房承租人的告知书。
老金万般无奈:“小李嘴上说可以让我住到公房里,但事实上我根本住不进去,因为公房也在他的控制下。而且公房所在小区在旧改,要耗时三年,里面的住户都要搬走。本来我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安度晚年,现在却只能住在工地上。租金损失只是一个参照,我实际遭受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终于,在我的引导下,双方出于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同意由法院就类似条件的一室户租金标准进行询价。
有些结局,
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最终,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我作了如下认定:
首先,针对本案当事人的约定,虽然名叫居住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未经登记的相关事实,可以确认它不属于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因此无法予以支持。
其次,小李违反合约约定导致老金无法继续居住,实质上损害了老金的居住利益。为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照房屋市场租赁情况,酌情确定小李向老金赔偿相关损失。
判决后没几天,同事告诉我说,有当事人等在法庭说要找我。我推门一看,是老金。老金递给我一面锦旗,上面烫着两行大字:维护法律正义,弘扬中华良俗。
这一次,老金又红了眼眶:“谢法官,虽然判决还没生效,但你的判决给了我莫大的鼓舞,让我这样的老人可以更加坚强地活下去。”
我没有想到,我的判决居然给老金这么大的力量。更让我没想到的是,小李终究还是没有提起上诉。至于个中缘由,我不得而知,但我庆幸自己在办案中坚持了对的选择。因为我知道,我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其实也是当事人的一段人生。唯有尽己所能,并坚守内心的善良与公正,才能作出不辜负每一份托付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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