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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时间:2023-09-0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朋友聚会、单位聚餐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在这些场合下喝酒一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喝酒“喝断片”的经历,酒醒后完全不记得自己喝醉的时候做了什么事情。但是,醉酒能否成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呢?今天我们要介绍的就是一起关于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情回顾

  张某某是居住在昌平区的一位市民,2023年4月某晚,张某某在与朋友醉酒后发生了纠纷,于是冲回家拿了一把刀来到街道上,追赶拦截过往的行人和车辆。路人李某骑着电动车经过时,张某某拿着刀扑了上来并扬言要杀了他,电动车倒下后李某立即起身逃跑。在追了李某一段之后,张某某又注意到了出门倒垃圾的某饭店老板王某某,遂持刀朝王某某追了上来,并且口中不停辱骂对方,声称要杀了对方。于是王某某开始逃跑,张某某追了十几分钟没有追上,趁此机会王某某掏出手机报了警。

  很快警察就赶到现场控制了张某某,张某某并未反抗。在清醒过来之后,张某某竟对自己酒后所为一概不知,他声称自己“喝断片”了,并未与被害人有任何纠纷,也不清楚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持刀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目前,张某某已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提醒

饮酒需适量,过量饮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可能因情绪激动、不计后果发生酒后伤人等情况,引起民事侵权案件乃至刑事案件比比皆是。在此也告诫各位饮酒者,酒后需谨言慎行,饮酒适量勿贪杯。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9/t20230901_1656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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