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的摄像头在什么位置?”
“派出所有证据还会询问吗?”
“派出所真的有测谎仪吗?”
“多大的案件才会用测谎仪?”
“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用测谎仪处理盗窃案件?”
这是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的浏览器搜索记录,开庭时面对法官与公诉人的询问,被告人始终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以为这样就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可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面前,被告人最终被依法认定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保时捷的黄金挂件消失了
现年41岁的张某是一名代驾司机,案发前已从事代驾工作一年有余。起诉书显示,2022年7月的一天中午,张某自代驾平台接到订单后,根据要求,将被害人名下的保时捷牌SUV型轿车从某维修点驾驶至其住宅所在小区。其间,张某窃得悬挂于该车辆后视镜处,价值4万余元的周大福999纯金挂件一枚。
丢失的黄金挂件曾悬挂的位置
当天晚上,被害人发现物品丢失后报警。第二天,张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然而到案后他拒不承认盗窃了车内黄金挂件。经过公安层层侦查和检察院审查,徐汇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张某公诉至徐汇法院。近日,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之上:
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漏洞百出
“我是无罪的,我没有偷车内的黄金挂件,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所有内容。”
庭审伊始,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张某像在侦查审查阶段一样,对一切犯罪行为予以否认。
法庭调查中,面对公诉人“开车途中有没有什么异常”的讯问,张某表示并没有注意到车辆后视镜下方有东西。但对于丢失的黄金挂件,他的解释是曾感觉有东西掉落进副驾驶位置,可没有注意到具体为何物,好像是中控台的车辆遥控器。这个供述是案发以来的首次,当公诉人提出如此重要的线索为什么不尽早提供、遥控器在其下车后仍旧完好无损地出现在中控台上时,张某对此无法回应。
举证阶段,公诉人提供了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张某从维修中心驾车离去时,车辆窗前后视镜下方挂有物体;行驶几分钟后的监控显示,已无法观察到后视镜下的悬挂物品。被告人对此没有异议,且认可车辆行驶全程没有其他人上下车,车子也没有急转急刹情况。
“派出所联系我之前车主打电话给我了,我知道物品丢失之后搜索了这些,目的是证明我的清白。”
对于手机浏览器中关于“保时捷摄像头”“测谎仪”等的搜索记录,庭上张某这样解释道。然而在审查阶段就此问题初次供述时,他的说法却是“搜着玩儿”,而且也曾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
争议焦点:
黄金挂件是否被张某盗窃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结合本案正向、间接证据以及常理推断,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财物的事实。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辩护律师提出三个疑虑
?一是挂件是否是行驶中掉落;
?二是如果挂件确实掉落在车上,是否有其他人取走;
?三是如果挂件是被告人拿走,那挂件现在何处,从案发到被抓获期间,张某并未有大额进账。
同时,辩护人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有罪,恳请法庭念在其是初犯,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
“零口供”定罪量刑被告人未上诉

根据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法院确认被害人车内后视镜上物品是在被告人张某驾驶被害人车辆过程中丢失的事实,有监控证据直接证明;经勘察车辆,根据车辆的内饰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排除代驾在行驶的过程中挂件自然掉落在车上的可能性;车辆交接给被害人家属后,车辆没有离开过小区,法院排除其他人员接触车辆并获得涉案物品等其它合理性怀疑;被告人对其手机搜索过直接涉及怎样避免司法处理的相关内容,不能作出合理性解释。
综上,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排除非张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其它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被告人张某并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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