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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离奇的房产案:私自处分子女财产,赠与协议无效

时间:2023-08-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10岁的王陆(化名)父亲去世。然而,继承遗产时发现,本应在王陆名下的房产,竟然已经“赠与”了父亲。海淀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案件做出判决——赠与协议无效。

  案件回顾

  涉案房屋是王陆的爷爷拆迁所得安置房,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子所有,王陆取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爷爷保管。然而,王陆的父亲病逝后,大家发现他私自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提交了补证申请,然后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将房屋赠与自己,并以代王陆签字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王陆尚未成年,其父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王陆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其擅自以王陆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将房屋赠与自己,并非为了王陆的利益,王陆也并不能从上述行为中获利,因而他将王陆的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王陆父亲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其中,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需要监护人在成年前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若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法官说,本案中王先生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违反法律规定。若他还在世,监护资格也应被撤销。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8/t20230808_165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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