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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入学”?豪掷65万元没下文! | 青法说案

时间:2023-07-13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需要摇号的民办小学

  托关系、花点钱

  通过特殊渠道

  能够跳过摇号程序直接入学?

  一些热门学校

  让重视教育的家长趋之若鹜

  豪掷千金“买来”入学资格

  靠谱吗?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钱鑫想将女儿送到某民办小学,但该学校一直是报名热门,需通过摇号方式录取。钱鑫担心自己抢不到入学名额,于是他联系“有门路”的朋友赵鹏,问其能否“托关系”入学。赵鹏称自己有认识的老师,能够搞定入学名额,不经过摇号就能直接入学,就是费用比较高。

  爱女心切的钱鑫,与赵鹏签订了《入学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钱鑫向赵鹏支付服务费65万元,赵鹏保证在当年7月31日前办理好钱鑫女儿的入学事宜,否则65万元退还。在钱鑫向赵鹏支付服务费之后,双方一直在微信中沟通入学办理情况,直至8月中旬,钱鑫的女儿也未能如愿入学。

  如果搞不定就尽快退钱吧!

  学校那边完全没消息,再等等。

  我知道已经彻底不可能办理入学了,别找其他理由拖延。

  我联系了学校那边,说下周给我最后答复,不行就下周安排退款。

  后来,赵鹏仅退还给钱鑫10万元,仍有余款55万元未退。钱鑫将赵鹏起诉至法院,要求赵鹏退还咨询服务费55万元及利息。

  钱鑫诉称

  赵鹏未能办理入学手续,按照约定,理应退还相应的服务费。赵鹏从未向自己说明这65万元服务费的具体用处,至7月份,自己才得知办理入学相关手续的是案外人吴良。自己对赵鹏所谓的“特殊渠道”不清楚,只是听他说能够“托关系”跳出摇号的规则。

  赵鹏辩称

  自己是通过吴良来办理相关入学事宜的,服务费中的48万元已经支付给吴良,该部分款项应由吴良返还。自己实际上也是被吴良给骗了,吴良因虚构有能力帮助孩子办理名校入学、转学,骗取他人财物而犯诈骗罪被判刑,自己当时也被刑事侦查过,但未被批捕。

  钱鑫为办理子女入学事宜,与赵鹏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虽形成委托协议关系,但双方实际是欲通过赵鹏托人运作完成受托事宜,该行为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侵害其他不特定学生的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协议书无效,赵鹏依据该无效协议书取得的财产,无相应依据,理应返还钱鑫。赵鹏抗辩应由案外人吴良返还部分款项,但赵鹏并未证明48万元已向吴良支付,同时,赵鹏也未充分举证已向钱鑫披露过案涉费用实际是支付给案外人吴良,或经钱鑫同意赵鹏代为将案涉费用转给吴良。综上,法院判决,钱鑫与赵鹏签订的《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无效,赵鹏应向钱鑫返还55万元及利息。

  民事活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运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善。“包办入学”协议是否有效应通过查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心态和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予以认定。

  因“包办入学”协议中提供服务一方掌握更多信息资源,无法排除其通过夸大自身资源、能力等方式让另一方陷入错误认知,且另一方往往在最终无法实现录取时才意识到此违法行为对其产生的损害。本案中,“包办入学”明显是欲以“非常手段”来规避录取标准,这对其他学生的招录无疑是不公平的。本案虽然支持了钱鑫的诉讼请求,但并非肯定协议效力,钱鑫的做法并不可取。

  望子成龙是所有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入学、转学等手续一定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正规途径办理,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他人承诺,否则不仅要面临上当受骗的风险,影响孩子正常入学,同时,这样“走后门”的入学方式给孩子做了错误引导,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暗箱操作”“特殊关系”等等违规办理入学的做法,看似影响的只是极个别人的利益,实际损害了教育公平,助长了不正之风。《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以支付金钱为手段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校或者企图不经过摇号直接入校,都是违反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此类违规“包办入学”的行为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由此衍生的违规协议、约定都要面临法律否定评价的后果。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对于学校的选择要理性对待,不能盲目追求名校,更不能“疾病乱投医”,以至于丧失对违法行为的甄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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