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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上热搜的“思诺思”,这种行为违法!

时间:2023-07-13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最近屡屡冲上热搜的精神类药物“思诺思”,有人说它是治疗失眠的好帮手,有人说它会让人兴奋、致幻、断片,也有人说它成瘾,是毒品……有人“重金求购”,就有人贪图小利、铤而走险。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罪案。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多次从医院开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以下简称“思诺思”)。刘某某在明知“思诺思”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买家邓某系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明知故犯,通过微信与邓某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一盒“思诺思”(规格为10mg),通过支付宝收取邓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并使用“跑腿”平台送货至邓某指定的地址,后该盒“思诺思”被民警查获。

  2月9日,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与邓某约定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邓某贩卖四盒“思诺思”(规格为10mg),在当面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及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五盒“思诺思”共100片,合计净重11.1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杨杨说法

  韩慧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刑思社”社长

  屡上热搜的“思诺思”究竟是什么?究竟是“药”还是“毒”?“思诺思”是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简称,其中含有的唑吡坦成分属于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偶发性、暂时性和慢性失眠症。由于具有精神依赖性,在使用时需按照医嘱严格控制剂量,滥用可能导致成瘾,因此其生产和使用均受到严格的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贩卖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也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是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仍然去医院谎称自己失眠,按照话术让医生信以为真,为其开出一盒“思诺思”。由于管控和限制,刘某某无法用本人身份证开出更多的“思诺思”,其便向周围的朋友借身份证以及从网上购买身份证,多次去医院按照上述方法开出“思诺思”后用于高价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外,在其他案件中还有被告人明知他人将“思诺思”当作毒品用于贩卖,为获取好处费,仍然至医院谎称失眠开出药品后提供给他人。有的被告人到案后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将“思诺思”卖给吸毒者,只是转卖了一盒药品,数量也比较少,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然而,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给他人用于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使提供的“思诺思”数量较少,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位,身份证千万别乱借,小心借来大麻烦。

  最后,奉劝大家:

  是药三分毒,服药遵医嘱;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59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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