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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磋商为取证,被罚8万元冤不冤?

时间:2023-07-13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商业合作竟然暗藏玄机

  微博大v险些上当

  老东家冒充知名广告公司

  假意磋商

  实则是为了收集证据

  以获得高额竞业限制赔偿金

  如此取证可还行?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小娜是一名坐拥800万粉丝的微博大v,除了分享旅游攻略和美景照片,她还时常接到广告邀约,不定期在微博主页发布广告。令小娜意外的是,五年前曾一起创业的小锋,掌握了小娜微博发布广告的报价单甚至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证据,将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三年前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赔偿小锋违约金近2000万元!

  小锋是一名投资人,曾与小娜共同拍摄旅游纪录片、参与小娜的商业推广。后期因对未来的规划产生较大分歧,两人分道扬镳。小锋看到小娜发展得越来越好,再想到这些年投入的心血,准备收集小娜违约的证据起诉。但这时的小娜早已在境外生活多年,证据收集难上加难。

  小锋想到了一个“妙招”,他用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个与某知名广告公司极为相似的网络域名和电子邮箱,冒充该公司的员工与小娜取得联系,假装要与小娜进行广告合作。未发现其中端倪的小娜以及其个人工作室与“知名广告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协商沟通,小锋获取了所有的协商内容。

  小锋诉称

  根据当年小锋小娜等人签订的股东协议约定,小娜在以个人工作室名义认证的微博发布广告,涉及违反当初约定的股东“竞业禁止”条款,应赔偿相关收入的十倍所得。

  小娜辩称

  小锋举证的部分证据中,如授权关系声明等证据,均系小锋通过诱导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且该部分证据中的内容系小娜和工作室按照小锋的意思指令所写,也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审理过程中,小娜及其个人工作室对于小锋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小娜及其个人工作室通过公证证明、联系该知名广告公司核实等方式,初步举证证明小锋涉嫌欺诈取证。小锋承认了其取证方式的不当,向法院具结悔过。最终,法院对小锋作出罚款8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判决。

  证据收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一份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对诉讼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一般由当事人提供。为达到诉讼目的,当事人会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其中部分方式亦有可能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小锋为了找到小娜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证据,隐瞒真实身份,故意以洽谈磋商的形式违法取证,其取证方式具有虚假性和欺骗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当事人以虚构或隐瞒真实身份、取证目的等方法获取证据,其所获证据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不能达到其取证的目的,且该行为还可能会侵犯被取证者和被冒名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法庭对于案件的正常审理。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诉讼行为,法院除了对违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还可对相关诉讼行为人进行司法惩戒。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行为时,应以诚信的手段获取证据,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诚信诉讼的前提下,对于民事诉讼确需获取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合法形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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