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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帮忙关仓库门被砸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3-06-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好心帮忙关闭仓库大门,却被砸伤。仓库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谁来担责?顺义法院法官今天为您解读。

  案例回顾:2021年12月8日,货车司机谢某接到B公司在网上发布的订单后,按要求将货物送至了某仓库。谢某离开时,B公司的工作人员喊住了谢某,让其顺手把大门关上。谢某在关闭厂大门时,大门突然发生倒塌,将谢某砸伤。后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遂谢某将仓库的所有人A公司,仓库的承租人B公司,仓库货物的保管方C公司三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近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经现场勘验,该事故门多年未做维护,大门轨道处缺少一个阻挡,导致大门脱轨倾倒。根据举证,仓库所有人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公共区域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A公司作为事故门的所有者、管理者,涉案区域的法定义务人及约定义务人,现无证据证明其对大门尽到了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物件致损的侵权责任。仓库的承租人B公司与C公司签订保管合同,约定C公司为其保管仓库物品,并未约定管理厂区公共区域设施。同时,B和C两公司非该大门在整个厂区的排他使用人,故两公司对大门倒塌致人损伤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谢某在关闭大门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其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仓库的所有人A公司承担邢某的损失二十七万元余元。

法官提示:在租赁场地、库房时,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若无另行约定,出租人应当对其出租的建筑物进行维修和保养。在使用过程中,租赁物如果发生损坏,承租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积极配合、协助出租人进行维修。因出租人没有及时维修租赁物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6/t20230606_165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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