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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人致死如何承担责任 北京房山检察官以案说法

时间:2023-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期间,将一名行人撞死,骑车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北京房山检察官以案说法。
2022年11月的一天,王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房山区一山路饭店前方时,未能及时看到对向步行而来的甲某,其自行车前部与甲某发生碰撞。王某、甲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迅速拨打120及110,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甲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房山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房山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王某为全部责任,被害人为无责任。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房山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且系骑自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较低,决定对其作酌定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检察官提示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纵队骑行,不抢道,不飙车。注意力集中,即使在熟悉路段上进行骑行,也要仔细观察是否有道口和逆行者,注意减速,与行人保持距离,确保突发情况时的反应时间、空间。
2.如果日常使用非机动车作为通勤手段,或者有长途骑行爱好,可以考虑购买非机动车综合意外险,增强保障,分担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负担。
3.佩戴专业头盔、手套、护踝、护膝、护肘、护腕等防护装备,以防行车过程中发生扭伤、挫伤等损害,同时根据天气做好防雨、恶劣地质条件的准备。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5/t20230526_165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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