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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害谁担责?--《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占据了许多家庭重要的地位,因为饲养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矛盾纠纷,继而相关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今天法官通过三个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张某违规散养大型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负全责】李某到某公司办事,被张某在院中散养的一只大型犬咬伤。李某经诊断为犬咬伤2级。后李某找犬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张某拒不露面,且咬人的大型犬还在公司院内,仍未拴狗绳。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元。张某饲养的犬为德国牧羊犬,系大型犬烈性犬,张某在饲养该犬过程中未办理登记和年检,也未实行拴养或圈养,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对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元。

  【夏某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与猫饲养人共担责】夏某与卢某系邻居,卢某养了一只黑猫。某天,夏某抱着孩子看见卢某饲养的黑猫在自家门口停留,便放下孩子让其同猫玩耍。之后,孩子母亲也和孩子一起逗猫,二人均有脚踢的动作。猫受惊吓后有疑似抓挠动作,之后发现孩子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的齿痕,卢某便带着孩子去医院打了五针狂犬疫苗。夏某表示孩子注射狂犬疫苗后因副作用出现发烧、呕吐、消化不良等身体不适,产生对猫狗的恐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69元。卢某的猫造成夏某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孩子系幼儿,夏某及孩子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孩子与猫玩耍的过程中没有谨慎看护,在玩耍过程中孩子及其母亲对猫有踢打动作,造成猫受惊侵害孩子的结果发生,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酌定卢某承担70%的责任,孩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判决卢某赔偿原告2170元。

  【王某遛狗未栓绳引发交通事故,赔偿车主7000余元】王某饲养了一只金毛犬,一天遛狗没栓绳,金毛犬从路边窜入路中央,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金毛犬受伤。李某修车花费7000余元,李某拒绝赔偿王某且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对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对金毛犬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举证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

  法官提示:动物饲养人要遵守辖区饲养动物的规定,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动物,定期进行防疫,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动物损害结果发生。饲养动物一旦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避免引发和扩大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诉讼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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