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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帮忙看护期间四岁侄女意外坠亡,造成悲剧谁应担责?

时间:2023-05-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件因姑姑疏忽大意导致四岁侄女坠亡的案件。

  2021年,小伟与妻子小宁及四岁女儿然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内。小丽是小伟的妹妹(已成年),当时暂住在小伟家中。

  某天,小宁和小伟因为工作先后出门,小伟告知尚在家中的小丽要照看好然然。当天下午,小丽外出下楼取外卖,然然独自在家。在此期间,年幼的然然自行外出坐电梯到同单元10层后出电梯,踩在住户郭某堆放在楼道窗台下的花盆慢慢向窗台攀爬,后不幸从窗口坠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伟、小宁与小丽达成赔偿协议书,小丽自愿在三年内支付小伟、小宁赔偿金99000元。后小伟与小宁又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对然然的坠亡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万余元。

  郭某认为,本次事故系多方原因导致,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楼道里堆放的杂物,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数额请求法院按照责任比例依法认定。

  物业公司认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查清孩子坠楼原因是郭某堆放杂物所致,郭某也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都明确约定住户不能在楼道内堆放个人物品,物业公司也对楼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堆放杂物的业主张贴告示要求清除,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然然坠亡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

  1.然然的姑姑小丽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丽在其他成年家属离家后接受嘱托看护侄女,其行为性质系基于亲情而做出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的实施人虽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但受帮助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当得到保护,故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谊行为,即应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尽到应有的注意、审慎义务。本案事发时,然然年仅四岁,并无成年人所具备的危险认知能力,对此小丽理应知晓,但其在看护过程中,独留然然一人在家,致使然然外出后坠亡,小丽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郭某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从事发现场窗台的高度及然然的年龄、身体状况来看,然然并无能力攀爬窗台,但郭某私自在公共楼道的窗台下方长期堆放花盆,应当认识但并未认识到因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堆放花盆行为客观上确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故郭某亦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3.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虽与郭某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约定,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对郭某堆放花盆的行为并未及时劝阻、制止,亦未能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安全隐患,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及物业公司各自按份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小伟、小宁与小丽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小伟、小宁在本案中也不再向小丽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郭某、物业公司分别向小伟与小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父母将未成年孩子委托给其他近亲属无偿代为照看时,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虽然这种委托监护具有无偿性,但受委托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亦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照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赔偿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受委托监护人侵权时的赔偿责任问题。一般而言,受委托监护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是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侵权。因此,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性,彼此之间需要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同时对彼此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故在法律上对家庭成员间受委托监护人主观过错的判断,不能以一般过失为标准,而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小丽帮助兄嫂看护其侄女的行为符合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理应得到赞扬与鼓励,但小丽在照看过程却疏忽大意,将侄女独自留在家中,致其不幸坠楼身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小丽的照看行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郭某长期私自占用楼道空间,在窗台下方堆放花盆,且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对郭某的行为予以劝阻并消除隐患,故郭某和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

  1.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监护义务。在委托近亲属监护的情况下,受委托监护人亦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监护责任。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受委托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小区住户要遵守业主公约,共同维护好小区公共部分的文明秩序,保持小区楼层楼道的出行畅通,不私自在楼道内堆放个人杂物,营造安全整洁的小区环境。

  3.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承担着维护小区安全秩序、保持小区楼道整洁卫生的职责。对于小区业主在楼道内私自堆放杂物的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负有及时劝阻的义务,以避免小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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