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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A货”水泥5000余吨 被告人获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时间:2023-05-13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水泥作为我国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其可观的利润让一部分人见利忘义,大肆掺假、售假,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18年2月,曹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先后购买P.042.5R型散装水泥及石粉作为原料,按照固定比例将水泥和石粉在斗罐中进行混合,再用灌包机将混合后的水泥灌装至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水泥袋中对外销售。王某某系曹某某的固定销售下家。王某某雇佣拉货司机,带领他人在曹某某的水泥厂内按上述比例自行灌装、装卸并送货至下家。

  

  同年7月,民警在曹某某的厂房内查获91吨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和1600条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袋(空袋)。经查,该水泥和水泥袋均非某知名品牌公司生产或授权,系假冒产品,现场查扣的水泥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实,自2018年2月底至案发,王某某安排他人按上述方式生产、销售假冒的新旧包装某知名品牌水泥共计5074吨,销售金额达1869316元。由于王某某一直在逃,近日才接受审判。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散装水泥中掺入石粉后假冒某知名品牌水泥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雇佣他人为其生产、运输假冒的知名品牌水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据此,双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509/274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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