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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耶扑人致死,诉赔57万谁来担?

时间:2023-05-13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外出遛狗时

  身形庞大的萨摩耶

  突然站起扑向

  一位八旬老翁

  老翁仰倒在地

  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诉至法院

  救助人、领养人、饲养人、管理人

  究竟谁应负责?

  案情回放

  2021年某日下午,王老先生刚从老年活动室出来准备回家,李果牵着萨摩耶恰巧经过。萨摩耶突然站起,扑向王老先生。王老先生受惊吓后仰倒在地,头部和背部因先着地而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因脑部受伤引发肺炎等并发症,王老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遂将相关人员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

  高天辩称:

  自己从事宠物救助工作已有十多年,系争萨摩耶是自己救助的流浪狗,刘鸣系该萨摩耶的领养人。自己按照刘鸣指示,将萨摩耶送至指定地址,并交由李果照顾。因此,自己只是救助人,刘鸣系领养人,李果是实际饲养人、管理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刘鸣辩称:

  自己经人介绍同意替高天代养萨摩耶,并喂养在单位的空房间内。自己从未喂养或管理过萨摩耶,都是委托朋友李果管理。事发时也是由李果牵着萨摩耶,自己并不在现场,李果也并非自己员工。事发后自己将此事告知了高天,高天将萨摩耶领走。因此萨摩耶的饲养人是高天,实际管理人是李果,应由他二人承担责任。

  李果辩称:

  自己受朋友刘鸣委托帮忙照顾萨摩耶,自己本身不具有管理动物而获得利益的主观意思,只是临时管理人,事发时牵了狗绳,尽到了管理义务。狗与死者没有发生接触,没有造成直接伤害,是死者避让时自己摔倒。死者另有一些基础疾病,其死亡与自身原有疾病相关。出于人道主义,自己愿意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萨摩耶与三被告的关系,依据各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萨摩耶送至刘鸣处,刘鸣就萨摩耶的送养问题询问高天,其后刘鸣多次提及在为萨摩耶寻找领养人;事发之后,自刘鸣处知晓案涉经过的高天,将萨摩耶领回。通过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高天为饲养人,刘鸣为管理人,李果系受刘鸣委托照顾萨摩耶。

  关于本案的损失范围,经计算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根据现场的视频显示,李果牵引着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萨摩耶,经过正常行走的王老先生附近时,萨摩耶突然站起前扑,王老先生因受惊吓当场倒地,王老先生对自身损害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据此不应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至于王老先生死亡原因,依据出院小结记录,其在摔倒入院后不久即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辩称摔倒与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缺乏相关反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比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高天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无证饲养犬只,该萨摩耶造成王老先生损害,高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案涉犬只不由刘鸣实际照管,但犬只的居住场所等均由刘鸣提供,犬只的管理事宜也由刘鸣与高天微信沟通,故其作为管理人也应承担责任。李果受刘鸣委托照顾犬只,日常饲养由其负责,且事发时由李果牵引犬只。综合考虑,对原告方的相关损失,法院酌定高天、刘鸣、李果各承担50%、30%、20%的赔偿责任。在计算高天的赔偿金额时,应扣除高天已垫付的1万元。

  法官说法

  动物是人类的忠诚伙伴,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饲养宠物。但近年来,不文明养宠、宠物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饲养人、管理人应该履行好管理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人、管理人对所饲养动物的行为负责,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凡是发生宠物致人伤害或毁坏他人财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依据饲养情况不同,动物救助人的身份随之发生转变。自己饲养的,救助人转化为饲养人,要对动物的行为负责;受他人之托管理的,救助人转化为管理人。但均需对动物尽到照顾管理的职责,妥当约束动物的行为。

  饲养宠物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饲养人、管理人还要文明养宠、尊重他人喜好、遵守社会规范,杜绝不文明的饲养行为。携带宠物出门应采取诸如佩戴嘴套、牵引绳等安全措施,管束好宠物的行为,以免发生宠物伤人的事件。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9/u1ai1656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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