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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材料虚假诉讼 一女子获刑

时间:2023-04-2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4月19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对该区首例虚假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与王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分手。2021年下半年,邓某某通过网络等渠道,制作四川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血液检测检查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书、鉴定费发票等虚假材料,捏造其在医院进行人流手术产生费用的事实,向大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法官发现邓某某举示的证据材料系伪造,依法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邓某某虚假诉讼线索。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今年1月,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对邓某某提起公诉。

  

  大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证据材料,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虚假诉讼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但挑战社会诚信底线,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21/273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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