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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证的安置房如何分割?

时间:2023-04-16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离婚后,未办证的安置房如何分割?

  

  法官实地调查取证 促实质解纷

  

  随着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纠纷引发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问题备受关注。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产业园法庭实质化解了一起拆迁安置房产权争议纠纷。

  

  2011年8月,家住新津区花源镇的帅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帅某系初婚,杨某系二婚,并带着其与前夫的婚生女刘某与帅某一起生活。二人结婚后离婚,后又复婚,并最终于2018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0年9月,帅某及其父亲与当地政府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分得了位于花源镇柳河苑小区的一套安置房。双方离婚后,杨某、刘某多次找到帅某协商解决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帅某均表示拒绝。今年初,杨某、刘某将帅某诉至新津区法院,要求取得这套安置房三分之二面积的居住使用权。

  

  庭审中,帅某表示,案涉房屋系帅某婚前与其父亲以自家老宅拆除为条件取得的,为婚前财产。同时庭审查明,案涉房屋现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庭审中,法官发现,涉及拆迁安置等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法院难以掌握。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审法官就相关难以判断真实性的证据和事实专门到花源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在了解情况后,法官将案件审理重点转向了调解工作上。

  

  由于原告杨某母女主张的是案涉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考虑到即使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居住使用权,原告实际居住的可能性依旧很小,双方今后同样会面临起诉办证、份额分配、产权转让、执行财产等诸多涉诉问题。

  

  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建议由原告律师草拟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协议,同时协调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配合做安置房的办证工作,一并将产权转让登记于帅某名下。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杨某母女与帅某最终达成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协议,帅某将转让款10万元交拆迁办代管,待产权证办理后支付杨某母女。随后,杨某母女当场递交撤诉申请,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主审法官杨皙表示,通过主动调查取证,发现了真情况、解决了真问题,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实质化解,既避免了工作浮于表面形式、就案办案可能引发的诉累,又有效减少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的产生,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412/2729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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