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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吓”死1100只鸡,这桩鸡舍“惨案”,法院判了!

时间:2023-04-09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人们在受到惊吓的时候,

  常说“被吓死”或“吓破了胆”

  这听起来多少有些夸张,

  那您听说过鸡被吓死吗?

  

  近日,

  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起来看看这桩鸡舍“惨案”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砍了钟某某家的树,钟某某的妻子发现此事后将树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

  为了打击报复,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

  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法院判决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摔烂他人的手机等;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如放飞笼中的小鸟,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此外,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本案中,钟某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不少见,大家对此也没有足够重视。对此,法官提醒,我们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免因“小恶”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3-04/08/content_126471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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