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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生育保险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企业被判全额支付产假工资

时间:2023-04-0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李玲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其产假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李玲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津贴,而公司仅依据较低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损害了李玲的产假待遇权益。李玲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要求公司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李玲支付产假工资差额15820元。

  李玲诉称,2010年12月31日入职,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其于2020年2月16日分娩,产假期间128天,但产假期间每月公司仅发放工资4000余元。因公司在其产假前即断缴生育保险,其无法申领生育津贴,故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万元。

  公司辩称,因为经营困难,故存在断缴生育保险的情况,并非恶意拒缴。李玲休产假期间,长达数月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向其发放的工资并未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并不存在差额。生育津贴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不应由其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玲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记载,公司仅为李玲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6月,此后一直处于断缴状态,致使李玲无法通过生育保险基金列支生育津贴,则应由公司按照李玲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通过双方均无异议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公司未足额向李玲支付产假工资,故应按照李玲产假前每月8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5820元,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致使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足额给付产假期间工资的责任。在此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可通过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形式,减轻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支出成本,此举不仅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以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4/t20230407_1649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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