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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空中瑜伽”摔伤致残,健身房有责任吗?

时间:2023-03-2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王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房赔偿12。5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在健身房办卡锻炼,在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从吊绳坠落,造成肩部脱臼骨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

  事故发生后,其独自拨打120救护车送医急救,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其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应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指导并有救护保障义务,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健身房辩称,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保障义务、救助义务,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王女士受伤是她自身过错造成的。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已健身多次,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在健身房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禁止拍照,绝对不能松手的情况下,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未穿运动服,在不熟练新动作的阶段,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手打滑后摔落,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健身房认为,从危险预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态度积极地解决后续事宜,王女士应自己承担责任。

  王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因从瑜伽绳坠落造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女士1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健身教练等,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健身者作为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难度健身动作时,应当专注谨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3/t20230314_1648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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