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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不签合同,这家健身馆赔了教练双倍工资

时间:2023-03-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罗女士成功应聘,成了家门口健身馆的瑜伽教练,但她没和健身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健身馆拖欠两个多月工资。通州法院3月7日发布消息,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调解,罗女士成功地从健身馆获得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

  罗女士是一名瑜伽深度爱好者,还自行考取了瑜伽教练证书。婚后就辞职在家的她,看到家门口的健身馆招聘瑜伽老师,觉得是一次很好的再就业机会,于是参加面试,并成功入职。她和老板作了口头约定,确认她的工资为底薪4000元+课时费提成。但是健身馆并未与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前两个月,罗女士每月都能按时获得工资及提成,但从第三个月开始,就收不到工资了。老板王某总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搪塞过去。连续两个多月未能收到工资后,罗女士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健身馆与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健身馆应向罗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健身馆对仲裁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罗女士提交的证据比较全面,有招聘信息、每月排课表、转账工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可初步确认罗女士与健身馆存在劳动关系,便在庭前做调解工作,向健身馆说明法律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健身馆老板最终同意与罗女士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健身馆也在一周内付清罗女士1.5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入职企业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审阅条款,适当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工作招聘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出勤考核情况、职级晋升等注重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以便在出现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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