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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闹崩了 彩礼和购房款还不还?

时间:2023-03-05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隆志林 蔡贵玲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理想中的爱情往往是梦幻、美好、甜蜜的,但现实中却不乏有矛盾、纠葛……日前,蒲江县法院办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后,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彩礼及“三金”款。这些钱究竟该不该退还?要还多少?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中给出了答案。

  

  毛某与祝某因缘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去年6月,祝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并交付了70万元首付款,其中有20万元是男友给的。到了8月,毛某又给女友支付了6.8万元的彩礼及5万元“三金”费用。10月,双方按地方习俗举办婚礼,宴请亲朋,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同居生活数月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毛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祝某返还购房款、彩礼及“三金”款。蒲江县法院受理后,指出该案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款的婚约财产争议;二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争议。“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若非调解协商一致,购房出资款的争议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承办法官说道。此外,若将案件拆分处理,将严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于是,承办法官最终选择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祝某当庭一次性支付毛某购房款19万元,并当庭返还毛某彩礼3万元和金手镯1只、金戒指1枚。

  

  法官说法

  

  关于彩礼的定性,实践中,一般将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的财物认定为彩礼。在我国彩礼性质通说地位为“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即赠与行为发生了法律效力,当约定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此赠与行为失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在该基础上,应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情侣同居期间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判。

  

  同居期间,节假日互送的红包、礼物能否认定为彩礼还有待商榷。一般来讲,视为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可根据赠与相关规定不予返还。本案中,双方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必然有共同生活开支,且双方的个人财产会在共同生活期间随时间长短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为减少双方的矛盾冲突,通过调解协商方式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28/2716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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