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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所卖房屋为“凶宅”?法院判赔偿违约金

时间:2023-03-05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购房一年后,从他人口中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凶宅”,该如何处理?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卖方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卖方赔偿买方违约金。

  

  原告甲通过中介公司看上了乙和丙的房子,经过商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要求卖方确认房屋内未发生过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随后,买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入住后,买方与他人闲聊才得知,该房屋发生过小孩坠楼事件。买房很诧异,经过调查取证,却发现确有其事。买方心里不舒服,请求卖方回购房屋,但对方不同意,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卖方辩称,因从未进行过房屋买卖,不清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买方及中介公司也从未询问过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孩子坠楼是伤心事,不可能逢人便说,即使发生过坠楼事件,也不影响买方使用房屋。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内发生的高坠事件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作为出卖人,签署合同前有能力也有义务阅读相关条款。因此,即使中介公司未就非正常死亡事件口头询问,卖家也应当按约如实告知。虽然涉案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可能会引发某些不良心理感受,与大众趋吉避凶的愿望相违背,进而影响其购房决策。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这也是作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同相对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出卖房屋前均应将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告知买方,未如实告知,属于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买方不主张卖方回购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再次出售低于市场价格的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卖方的过错程度、案涉事件性质及可能导致的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酌情确定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301/2716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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