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老板高志文(化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餐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王佳馨(化名),二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提到如何给饭店宣传推广,增加客流量时,王佳馨称其公司有专门负责的销售人员,便将刘蒙(化名)推荐给了高志文。
原来,除了高志文以外,刘蒙还先后四次与其他饭店老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了多份合同。而高志文眼见大半年过去,自己的钱打了水漂,便报了警。案发后,上述饭店老板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继续为饭店提供合同上约定的服务,刘蒙则每月给付公司一定数额的钱款,直至将合同金额还清。
“偷鸡不成蚀把米”这句话用在刘蒙身上再恰当不过。因一念之差,他不仅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丢了工作,还因此获了刑。
判决结果
平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蒙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扣押的假章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公司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哪怕是公司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刻制自己公司的印章。本案的被告人是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95后”,却因一枚印章而累及公司声誉,本人也因此获罪,可谓是作茧自缚,自食苦果。
案件事实虽然简单,却再次提醒着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投机取巧不可取,违法犯罪更是要不得。年轻人在工作中应当脚踏实地,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取劳动报酬,干干净净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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