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非法买卖银行卡成为诈骗分子帮凶 触犯刑法悔之晚矣

时间:2023-02-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有人收购银行卡以及U盾等之后,成套转卖给他人,最终落入诈骗分子手中……2022年11月1日,北京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先后在北京市怀柔区从罗某某等人手中以每套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套银行卡及U盾,并将收购的银行卡及U盾转卖给杜某某从中牟利。

  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经查,杜某某等人共计收购19套银行卡及U盾,关联被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共计51万余元。2022年11月1日,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2/t20230206_164666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