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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保管母亲生前财产 弟弟起诉返还原物被驳回

时间:2023-02-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许母起诉要求女儿许大姐向其返还由其保管的个人财产。诉讼期间,许母去世,其子许老二承继许母诉讼权利义务成为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许大姐返还股票变现款2633479.71元、养老院费用20万元和存款14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许老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许老二诉称,父亲去世之后,姐姐许大姐骗取了母亲相关账户和密码,支取母亲存款14万元,并将母亲的股票变现。且大姐未经母亲许可,擅自领取了母亲存在养老院的费用共计20万元。许大姐的行为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权。母亲在诉讼期间去世,我作为继承人,承继母亲的原告地位,要求许大姐返还股票变现款2 633 479.71元、养老院费用20万元和存款14万元。

  被告许大姐辩称,父母去世之前,已将很多财产给了两个子女,包括房产和本案所涉财产,并将股票赠与自己。本案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母亲在诉讼期间去世,许老二可以接替母亲地位继续诉讼,但是他没有要求我向他返还财产的资格。即使我有义务返还,继承权男女平等,许老二也没有权利获得父母的全部遗产。而且,返还原物应当针对特定物,本案款项属于货币,货币不是特定物,无法返还原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查明,双方争议的款项均为许母名下所有款项,许母作为财产权利人,若认为其财产被侵占而要求返还,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但现许母已去世,许老二与许大姐就许母名下款项的支取、处分等仍存在争议,在相关争议事实未经依法确认前,许母名下款项尚属遗产性质,同时在依法进行继承之前,该相关款项处于许老二与许大姐的共有状态。许老二虽以继承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但其对争议款项并无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亦无法以许母名义主张相应物权请求权,其与许大姐就上述款项争议的性质实质上为继承纠纷性质,双方应当依据继承法进行处理。庭审中,虽经法院充分释明,许老二坚持其返还原物之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许老二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中,作为原告的许母在诉讼中死亡,其继承人许老二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承继许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遗产在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进行分配之前,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的保管情况并不改变遗产共同共有的性质。在遗产分配之前,作为非遗产保管人的其他继承人无权请求遗产保管人向其返还遗产。许母去世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实质上系遗产分配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继承纠纷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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