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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威胁法官 训诫并责令悔过

时间:2023-02-05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1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依法对一名侮辱、谩骂、威胁法官的男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责令其写下检讨,具结悔过。

  

  事情要从2015年9月25日说起,嘉陵区法院在审理顾某某盗窃一案中,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对犯罪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调查。本着让被告人真正认识到错误、真诚认罪悔罪的原则,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庭审后,顾某某一直认为法院对其判处的罚金过高,对本案主审法官怀恨在心。2022年,顾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主审法官书记员的私人电话号码,多次通过打电话、写信的方式侮辱、谩骂法官及其家人,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顾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和人身权,更严重挑衅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着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感化当事人的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顾某某进行当面训诫和教育。

  

  1月28日下午,嘉陵区法院分管院领导、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和本案主审法官向顾某某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解答顾某某存在的疑惑,同时对其辱骂和威胁主审法官的行为进行警示、训诫和教育,向其告知这一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是违法行为。顾某某当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主审法官道歉,写下检讨书,保证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再有此类言行。

  

  ● 法官提醒

  

  法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当事人随意侮辱、谩骂和威胁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格权和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应依法予以打击。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如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

  

  ●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龚亚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牟廷河)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201/270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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