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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车被拦车杆砸伤,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3-02-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12岁的小威骑自行车出小区时被自动道闸杆砸倒受伤,因与停车场所属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小威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北京顺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小威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12岁的小威骑儿童自行车出某小区时,被停车场落下的自动道闸杆砸中头部摔倒,手部胳膊肘及腿部膝盖部摔伤出血。

  

  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事发时小威年满12周岁,已经具备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小威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其没有走供行人通过的人行道、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导致,与被告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对小威遭受停车场出口道闸杆砸伤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小威是在骑自行车从停车场机动车道出口驶出时,未注意到正在落下的自动道闸杆而被砸到头部摔倒在地受伤。在事件形成过程中,停车场机动车出口通道自动闸机运行正常,且事发时停车场出口已将机动车行车区域和非机动车、人行区域进行了隔离,并已经设置了指示牌,小威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违法过错。

  需要指出的是,小威事发时已经年满12周岁,其对骑自行车时应分道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具有相应的认知,但其擅自从机动车行车区域驶出且未注意到落下的自动道闸杆是其受伤的根本原因。小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小威所受损害后果应由其及监护人自行承担。最终,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威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应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对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场的管理者,已将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行车区域和非机动车、人行区域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相关指示牌,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出行时一定要文明守规,根据标识在指定通道通行。家长们也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出行安全,也要让孩子遵守交通规则,学会自我保护。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1/t20230109_164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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