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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法院:一被告人盗采砂石被判九个月 还需修复生态环境并赔礼道歉

时间:2023-02-0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怀柔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任某组织他人盗采砂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2年7月、8月间,任某组织他人在租赁的养殖场大院内以复垦清运垃圾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盗采建筑用砂并出售,涉嫌非法开采面积为800多平方米,非法开采采坑总实方量为4000多立方米,合约6000多吨,经评估认定上述盗采的建筑用砂价值15万余元。

  

  任某非法采矿产生的采坑所占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其它草地,其次是水浇地、旱地,北部极小部分为乔木林地,其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任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则承担修复涉案地块的生态环境所需费用人民币七万多元;并要求任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定,任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一万多元予以没收。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任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或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修复涉案地块的生态环境所需费用,并判令任某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北京市一家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中,任某在明知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采矿并获利,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怀柔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301/t20230113_1645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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