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宠物猫到家两天染瘟疫死亡 消费者要求赔偿1.4万元获支持

时间:2022-12-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今年5月份,王先生花费2000元从宠物店购买一只宠物猫,可没想到几天后宠物猫即患猫瘟死亡。王先生将宠物店的经营者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猫款并赔偿检测费、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0元。

  王先生诉称,2022年5月份,他在家门口市场的宠物店花费2000元挑选了一只两个月大的布偶猫送给上小学的女儿小萱。小萱收到小猫咪后欣喜万分,用心给小猫咪选名字、布置猫舍、照顾小猫咪。不曾料到,小猫咪回家的第二天即出现不吃不喝、精神不振的情况,随后就开始呕吐。

  王先生第一时间就与宠物店进行协商治疗事宜,但被宠物店拒绝。无奈,王先生一家紧急将小猫咪送往宠物医院,经诊断为猫瘟,病情已属危重。经过几天的抢救,小猫咪因并发症急性发作死亡,王先生为此支出抢救费用12000元。故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经营者刘某某返还购猫款并赔偿检测费、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0元。

  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赔偿请求。猫咪出售给王先生的时候还是好好的,能吃能喝,活蹦乱跳的,并不存在猫瘟,而且购买宠物的时候,是王先生自己挑选的,有什么问题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向刘某某支付购猫款,刘某某向王先生交付宠物猫,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依约向刘某某支付购猫款,刘某某应当依约向王先生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但王先生购买的宠物猫在购买后2日即被诊断患有猫瘟,由此可见刘某某向王先生出售的宠物猫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根本违约。故王先生要求刘某某赔偿购猫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予以支持。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猫瘟检测费、治疗费的请求,因上述费用系刘某某的违约行为给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王先生的该项诉求,亦予以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喜爱宠物的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动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购买宠物一定要到取得活体动物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实体宠物店,并仔细审核出卖人的相关资质,要求对方提供宠物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其次,要与出卖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宠物的品种、健康情况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保存好发票、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最后,当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时,要注意保存好宠物诊疗相关证据,及时寻求相关部门和法律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12/t20221226_164418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