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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上)

时间:2022-12-10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案例一

  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业纠纷解决的便利程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障营商主体合法权益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合理制定调解方案,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快速高效地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兑付,帮助企业节约了款项收回的时间及成本,也兼顾了债务人的经营实际,在帮助负债企业取得债权人谅解的情况下,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有益示范。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商务旅行服务的民营企业。原告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署了《商务旅行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机票、酒店、火车票及用车等商务旅行服务。后因受疫情因素影响,2022年5月起,被告无法按期支付在原告处预订的机票、酒店、火车票等应付款项累计10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表示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滞纳金。长宁法院收到案件后,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受疫情影响纠纷,原告作为提供商务旅行服务的知名企业,因疫情导致主要业务受阻,回款压力大,而被告作为中小微企业,也面对资金链紧张的困境。为更好地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法院主动调查了解了双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行业前景,安排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在诉前主动介入,积极与双方沟通调解,最终在诉前即达成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还表示将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

  案例二

  依法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2022年7月1日本市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后,长宁法院受理并判决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长宁法院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起步工作平稳有序,通过判决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长宁法院将持续提升相关领域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与相关机关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长宁特色品牌,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明知从他人处购入的均系假冒“始祖鸟”商标的服装,仍通过自己经营的快手平台店铺“始祖鸟户外服饰(欣)”和微商微信号“yanyangtian2399”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从中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3.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始祖鸟”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长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

  公平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利益——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品牌管理公司、某生态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对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不少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作为承租方选择提前退租以期止损,而在出租方未予同意时,双方的争议风险由此产生,尤其是就解除日期各执己见,进而带来租金支付数额、使用费涉及区间、违约责任幅度等次生争议。本案处理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审慎厘定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疫情因素对延迟腾房的客观影响及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等圈定违约责任的边界,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将其长宁区某写字楼中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办公。后被告某生态发展公司转为承租人,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承诺为其连带保证。某生态发展公司因经营发展受限等原因,数次申请退租遭拒。2022年3月,某生态发展公司与原告就搬离事宜协商一致。2022年6月,被告某生态发展公司自行从案涉房屋搬离了大量物品。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某生态发展公司长期欠租且擅自退租,显属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支付欠款、滞纳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后,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认识到被告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但原告直至被告申请退租一年后才要求解约,显然超出合理期限,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被告确因疫情封控而迟延搬离,该期间的使用费应基于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违约责任确过高,合同履行已至尾声,被告并非恶意违约,原告也及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多次协调,促使双方彼此理解、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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